加女子乘電梯沒有用扶手竟被警拘捕 女子不服10年官司終獲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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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hoto: The Star (thestar.com)

據加拿大廣播公司(CBC)報道,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,

一名女子因在滿地可地鐵站,沒有按指示圖握扶手電梯,而被警方逮捕罰款案上訴得直,獲判2萬元精神損失賠償,分別由地鐵公司和警員各付1萬元。

事發在2009年,科索亞(Bela Kosoian)在魁省Laval市Montmorency地鐵站,使用電動扶梯時沒有握扶手,警員卡馬喬(Fabio Camacho)告訴她要遵從「握住扶手(Hold the handrail)」的指示牌,但被科索亞拒絕。

法官:有權拒絕服從非法命令

警員要求科索亞依從卻遭拒,遂要求她提供身份證明,她亦不遵從。

於是警員卡馬喬逮捕她,拘留30分鐘後,給她開出兩張告票:一張告票是因為科索亞違反指示牌內容,被罰100元;另一張320元告票,則因她妨礙警方執行職務。



當事人科索亞不服,於是向法院提出訴訟,2012年,滿地可法院判科索亞無罪,她隨即將滿地可交通管理局、Laval市和警員卡馬喬一併告上法庭,要求他們賠償合共4.5萬元。

最後她獲最高法院判以2萬元精神損失賠償,分別由地鐵公司和警員各付1萬元。

最高法院的法官判詞稱,科索亞「有權拒絕服從非法的命令」,因此她的行為沒有犯錯。

法院總結:「當一個人的權利受到侵犯,他/她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作出回應,而不必承擔民事責任。」

科索亞獲悉判決後情緒表現激動,認為那是一個「非常困難的」過程,但她對法官能維持法治感到高興。「我知道我沒有做錯甚麼,這是原則問題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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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息來源:
星島日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