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埃德蒙頓婦女因故意傷害她兩歲女兒的腳踝而被判有罪。
有關案件於去年年底進行審訊,被告在庭上聲稱事發於2016年三月,當時她的兩歲女兒從坐廁墮下受傷,然後女童之後數天不願意走路。
女孩的祖父母最終將她帶到了Wetaskiwin醫院。
經 X 光照後 ,發現她的腳踝關節骨折,另外亦發現其中一隻手臂亦曾經骨折但已有癒合的徵兆。
女童其後被轉到愛城 Stollery 兒童醫院接受治理。
醫學專家作證時說,表示從坐廁墮下並不會導致腳踝骨折。
法官韋恩雷克在他的判決中說: “在我看來,從證據來看我只有一個合理的結論,女孩腳踝的傷是有人故意做成的,而不是由任何意外引起的。”
在犯罪時年僅22歲的母親和她的伴侶作證時說,誤以為女童患上風寒而行為有異,未有察覺關節瘀腫。
因為這名女孩沒及時得到適當的治理,法官說她母親的行為遠遠達不到合理謹慎父母的標準。
但暫時未將其判刑。
Credit:資料及照片來源: Global Edmonton
Mother found guilty of breaking toddler’s ankles, not getting medical hel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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