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30歲在卑詩省的女子,在今年8月14日,在阿省駕駛汽車時,於時速限制在每小時110公里的公路上,竟開車奔馳至每小時215公里的速度行駛,最後被警方控告,罰款2300元。
一名加拿大皇家騎警在晚上9點之後執勤的時候,在63號高速公路上 ,偵測到一輛汽車易高速行駛,汽車的速度比公路上規定超速了每小時105公里。
與此同時,警方收到一宗投訴報告,有目擊者指出,在Grassland地區一所學校附近,有一輛汽車高速行駛,並在雙實線上不可以超車的情況之下,從後超越其他汽車。
警方對比資料後,發現是同一輛汽車所為。
騎警表示,超速的情況經常出現,但如此高速的超速卻是非常罕見。
根據法例,在公路上超速超過每小時50公里,涉事司機必須出席法庭的審訊,而該位卑詩省的女子並沒有出席法庭。
因為缺席法庭,該女子自動被法庭判為有罪,法庭判決女子需繳付2300元的超速罰款。
根據交通法例,超速罰款的最高金額是23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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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息來源:
Global New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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