儘管目前還沒有正式的立法,但聯邦司法部證實,如果有人故意傳播新冠病毒導致其他人生病或死亡,可能會觸犯刑法。
加拿大司法部在回覆Global News的一份聲明中稱,如果有人明知自己染有新冠病毒,但仍故意將病毒傳播給其他人,導致其中一人或多人遭受身體傷害或死亡,可能會觸犯《刑事法》(Criminal Code)中,有關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或造成人身傷害的罪行。
檢控須基於具體事實
刑事疏忽包括採取任何肆意或魯莽漠視他人生命或安全的行為。
司法部在聲明中明確指出,這個人的行為必須與「相關情況下正常人的典型行為」,有「實質上」的不同。
不過司法部表示,對某個特定情況是否提出檢控,取決於相關警察部門和聯邦檢察官的獨立判斷。此外,提出刑事檢控的可能性,在很大程度上基於具體事實。
Borden Ladner Gervais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漢密爾頓(Graeme Hamilton)稱,一般情況下一個人不會因為傳播一種病毒而在刑事上被定罪,「但就像你不能將有毒物質擲向他人或施用給他人一樣,如果一個人故意用有害病毒感染他人,就可能構成犯罪」。
漢密爾頓說,與已有相關適用刑法的愛滋病毒不同的是,新冠病毒仍然有很多未知數,包括死亡率是多少,他認為這個因素,就可能導致一個人因故意到處傳播病毒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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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島日報